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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體育成績考查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體育成績考查實施要點9

  七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教學研究會議通過,校長核准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0114日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學生體育成績考查標準如下:

  (一)運動技能佔百分之六十。

  (二)學習精神、運動道德、體育常識、理論規則或心得報告佔百分之四十。

  (三)上列二款分數之和即為該生一學期之體育總分。

  (四)運動技能測驗時,若因公、傷、病而於學期結束前尚無法接受測驗者任課教師得視學生實  

        際狀況減少測驗項目或變更測驗方法。

三、學生體育課運動技能測驗按照教育部及本校訂定之給分量表給分。

四、運動精神、運動道德、體育常識、理論規則或心得報告佔總分百分之四十,除依據體育課之學

    習狀況外,並依據學生參與課外活動之表現酌予加減分數。

(一)有下列違規事項者,每次均應扣分,其計算方式為1.第一次扣一分、2.   第二次扣二分、3.第三次扣四分、4.第四次扣八分、5.第五次扣十六分、6.第六次即以0分計算。

 (二)違規等事項:

       1.曠課一節登記一次計算。

       2.未著運動衣鞋上課者二次登記一次計算。

       3.遲到或早退二次者登記一次計算。(遲到有證明者不計,早退未得任課老師同意者以曠課

         論。)

       4.病假、事假二節登記一次,但須檢據證明。重病住院者另計,無證明即以曠課同。

       5.公假、喪假不計,但須檢據證明。無證明即以曠課同。

       6.到場見習不計,但須攜帶運動衣鞋到場檢查,違者服裝不整論。

       7.違背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者,概由任課老師酌情記次登記。

 (三)表現良好者加分:

       1.擔任體育正、副股長,擔任正、副班長盡職者每學期加二分。

       2.參加校隊組訓加分,由各教練給分,最高給五分。

       3.參加體育室主辦之各項正式比賽(僅限出場實際參加比賽者)每次加一分。

       4.全勤及全學期無缺點加二分。

       5.學習態度及運動精神表現良者…等等,可酌情加分。

五、凡本校學生,不適宜劇烈運動,無法隨同一般體育課程班級上課之肢體殘障、生理   

    障礙及因重大傷病者,得檢具公立醫院證明申請參加體育特別班上課。體育特別班

    學生體育成績考查標準如下:

(一) 運動技能佔百分之六十。

(二)學習精神、運動道德、體育常識、理論規則或心得報告佔百分之四十。

(三)上列二款分數之和即為該生一學期之體育總分。

(四)運動技能測驗時,若因公、傷、病而於學期結束前尚無法接受測驗者任課教師

    得視學生實際狀況減少測驗項目或變更測驗方法。

六、本要點經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改亦同。

附則:

本校體育服統一規定要點:

一、各系(科)各班運動服至少須包括:短袖運動上衣、運動褲。

二、短袖運動上衣或長袖運動服式樣須一致,顏色須為系(科)統一顏色(註:會統:灰;財金:

    紫;財稅:黃;國貿:綠;企管:藍;資管:橘;應外:紅;商設:粉紅;商創:白;數媒:

    黑)。

三、運動褲統一為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