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體育室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體育室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95.9.26體育室第二次室務會議通過
99.5.25體育室室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2月19日體育室室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規定,成立國立臺北商
業大學體育室自我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統籌辦理體育室
自我評鑑相關工作。
二、本會應辦理體育室自我評鑑,評鑑項目包括:體育行政、教學、
研究、服務、輔導及指導學生活動等。並將評鑑結果陳報校級評
鑑委員會審議及追蹤其改進成效。
三、本會由本室專任講師以上五至七人組成,並以室主任為主任委員。
四、本會開會時,以主任擔任召集人主持會議。室主任因故無法出席
時,得指定資深委員代理之。
五、本會置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本室教師兼任之。負責有關會
議召開、紀錄事項。
六、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七、本會應辦理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內部評鑑每二年辦理一次,外
部評鑑配合校務評鑑週期辦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要點經室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