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體育室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體育室設置要點
一、為釐清單位權責與定位,依據大學法第十一條及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之規定,訂定體育室(以下簡稱本室)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室之任務為「主持全校體育教學及活動事宜」。
三、本室隸屬於校長,下設體育教學組及競賽訓練組,分別承辦有關業務。
四、本室置主任一人,綜理全校體育業務,由本室全體教師依辦法推選(推選辦法另訂之),荐請校長核聘兼任之,各組置組員若干人。
五、本室業務職章如下:
(一) 體育教學組:(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
1. 體育教學之規劃與執行。
2. 體育課程之審定,編排與研發。
3. 其他有關體育教學、研究與服務事項。
(二) 競賽訓練組:(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
1. 辦理教職員工生校內外各項運動競賽活動。
2. 辦理學生運動代表隊之組訓。
3. 運動場地施之增建,維修及管理事項。
4. 運動器材之添購,維修及管理事項。
(三) 其他有關事務行政之業務,由專人負責外,並可委請相關教師協辦之。
六、本室為推動執行各系業務應設體育室事務會議,並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
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一) 室務會議:(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
由體育室主任、體育教學組組長、競賽訓練組組長全體體育教師及本室職員組成,必要時得邀有關人員列席。體育室主任為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招開臨時會議,討論有關體育重要事項。
(二) 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九條)
本室依據本校組織規程暨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設置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評審有關本室教師及運動教練聘任、聘其、進修、升等、解聘、不續約、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予評審之事項。
(三) 體育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
本室為鼓勵同仁從事體育研究,以提升教學服務品質,特成立體育學術發展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體育室專任教師兼任,輔導本室同仁體育學術研究及發表學術論著。
(四) 體育課程規劃委員會:
本室為有效規劃體育課程、教材教法,研究改進教學效能、發展教學內涵,特成立體育課程規劃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體育室專任教師兼任。
(五) 體育活動規劃委員會:
本室為有效規劃及設計各項運動競賽、學生代表隊之組訓、協辦教職員工運動社團活動等相關事宜,並檢討改進實施之效果,各成立體育活動規劃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體育室專任教師兼任。
(六) 運動場館規劃委員會
本室為充分利用及有效管理運動場館,並規劃設計新建各項運動場地設備,特成立運動場館規劃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體育室專任教師兼任。
七、本設置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