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體育室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體育室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5年6月14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室務會議訂定
95年11月24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年12月30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規定,設立「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體育室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9名,體育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兼主任委員,委員含體育教師代表4至5名,學生代表1至2名,校外體育專業人士1名。其中教師委員由專任體育教師互相推選,學生委員由體育任課教師每班推薦1名後選出,校外委員由體育室主任提名經室務會議通過後聘之。
三、 本委員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 體育必修與選修課程之規劃。
(二) 定期檢討必、選修課程之配當。
(三) 審議課程架構、課程目標及開課計畫等事項。
(四) 審議其他與體育課程有關之事宜。
四、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配合體育室主任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並得連任,委員均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參加開會時得核實支給出席費。
五、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委員會開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七、 本委員會必須超過二分之一(含)之委員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可決議。
八、 本要點經本室課程委員會、室務會議通過,並送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