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運動器材借用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運動器材借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增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增例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四日第四次室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三年5月2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 為使本校運動器材妥善管理,便於學生借用起見,特訂定本辦法施行之。
二、 借用時間:各運動場地,除期中、末考試週及例假日外,依下列規定借用:
(一)體育正課借用器材時間:上課後五分鐘內借出,下課後立即歸還。
(二)課外運動借用器材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當日歸還。
(三)校隊借用器材時間:教練規定之訓練時間內,隨時借出,訓練完畢立即歸還。
三、 借用辦法:
(一)體育正課時由康樂股長照任課教師規定之品名數量負責借用、負責歸還。
(二)學生個人借用,憑學生證在課外運動時間內借用。
(三)校隊訓練,由隊長或幹事負責借用歸還。
四、 學生借用器材,需愛惜使用,注意保管,如有遺失,照價賠償,如有故意損壞者,除照價賠償外,並按損壞公物議處。
五、 運動器材遺失與損毀賠償辦法:
(一)體育正課借用之器材,如有遺失,或故意損壞者,由班代表、康樂股長,指出遺失人或損壞人之姓名負責賠償,否則由該上課班級負責賠償。
(二)凡借用體育室運動器材,如發生遺失、污損或毀壞等情事時,三天內無法歸還應由借用人或班級賠償。
(三)上課時遺失,請由班級賠償;個人借球遺失,請由個人賠償。
六、學生所借出之器材,須在規定時間內歸還,過時不還者議處,並取消其借用器材之權利。
七、本辦法陳請 校長核准後施行之。
八、本辦法如有未善盡事宜,得陳准後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