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運動場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運動場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七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三年5月22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運動場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據本校運動場館管理辦法第八條訂定,凡使用本場館之個人或團體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二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運動場館 (以下簡稱本場館)使用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體育教學課程或研究
二、全校性集會活動
三、本校運動代表隊訓練
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之活動
五、其他經本校核可之活動
體育教學課程或研究依教務處排訂課程時間優先使用、全校性集會由主辦單位排定行事曆事先會辦體育室登錄後使用,校代表隊由體育室召集各隊協商使用課餘時間訓練,其他活動需依本細則規定申請使用。
第三條 本校運動場館借用辦法:
一、 借用原則:
(一)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之比賽或活動免費申請借用。
(二)校外機構或團體申請借用,須按本細則所訂之收費標準辦理借用手續。
(三) 學生社團及教職員工團體與校外團體合辦之活動,依照校外團體收費標準二分之一額度辦理。
(四)室內運動場所包含地下一樓人工跑道、桌球教室、舞蹈教室、重量訓練室及飛輪教室,其中舞蹈教室、重量訓練室及飛輪教室限本校單位及人員申請借用。
二、借用辦法:
(一)本校學生社團借用須先向體育室預約場地,持學務處核准之活動申請書並檢附詳細活動計畫書,於活動前兩周向體育室辦理借用手續,奉核後申請書影本一式二份送體育室以完成借用手續。
(二)本校附設單位、各所科系及教職員工所舉辦之活動,由所屬單位提申請書會體育室及相關單位辦理,經奉核後登錄使用。
(三)本校單位或人員舉辦之活動未依規定時間復原並清理垃圾,或有毀損建築及設施者,得停止其借用權利一年。
(四)校外團體借用:
1. 校外團體欲借用本場館,應於一個月前備函並附活動計劃書,經本校同意後,一周前派員至體育室辦理借用手續,並向出納組繳交保證金和場地租用費,此項保證金於借用完畢後,經本校查明已恢復原狀且確實無損壞情形時,無息退還。
2. 場地恢復及垃圾清理須於活動結束後三小時內完成,否則本校得動用所繳交之保證金,雇工處理,借用單位不得異議,若有毀損建築及設施者,應負責修復或賠償之,保證金之金額依據本場館收費標準繳交。
3. 借用單位經本校核可使用運動場館者,應遵守使用運動場館之相關規定,並依各運動場館之性質使用,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活動內容或自行轉讓。違反前項規定或違反法令者,本校得停止其使用權利,並得由本校總務處駐衛警察隊,勒令使用人員離開運動場地。使用運動場地而有損毀建物、設備、器材或他人之物或傷害他人之情事者,借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借用人如有數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4. 校外團體借用本校室外運動場區,如屆時未使用,除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外,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1) 因不可抗力致無法使用者,得請求還所繳之全部費用。
(2) 因故終止借用,而於活動前七日來函通知者,得請求退還所繳費用百分 之七十。
(3) 因故須變更使用期間者,應於活動前七日向本校另提出變更申請,如無法變更時退還所繳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5. 室外運動場區經核可借用後,本校有急需時,得適時通知借用單位暫停使用。因前項情形致借用單位不能使用時,退還其所繳之全部費用。
6. 借用單位若違反本實施細則情事者得暫停其借用權利一年,情節重大者得永遠停止其借用。
第四條 本校室外運動場地使用須知:
一、 各室外運動場區使用須知:
(一) 本校運動場所嚴禁打棒壘球,不得練習標槍、鐵餅、鉛球、鏈球等其他具有危險性活動。在各運動場區違規者,經管理員或校警隊巡邏發現,即令停止活動並令其離場,若發生安全上或傷害他人情事,應負全責。
(二) 除體育教學或經核准之活動外,非經允許不得私自佔用場地舉行運動競賽或其他活動。
(三) 在運動場區內散步、跑步、打拳或從事休閒活動時,務須注意周邊之安全及環境之整潔,並嚴禁穿釘鞋、高跟鞋等易損害場地鋪面之鞋類活動。
(四) 若遇天雨或場地潮濕,或遇修護運動場地,為安全之考量,本場地得不開放使用。
(五) 使用者須嚴守各專用場地之使用規則,並於使用前應檢視器材設備之安全性,確定無虞後,方得使用。
(六) 未顧及安全,使用本場地時一律嚴禁燃放鞭炮及施放煙火,違者立即終止借用約定,如造成意外傷害,借用單位應負刑責並賠償之。
(七) 借用本場館對於場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交通等事宜,借用單位應自行周密計畫維護,並於事前自行與治安單位取得聯繫,若發生意外事故借用單位應負全責。
(八) 使用運動場如需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應先徵得體育室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停止使用。
(九) 本場地除經管理單位同意並於指定之範圍內設置,否則一律不得張貼及懸掛任何宣傳物品。
(十) 各交通工具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運動場區。
二、 本校網球場使用須知:
(一) 本球場限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從事網球運動或體育課程之用,但經體育室核可之邀請賽或友誼賽得例外辦理。
(二) 其餘事項均依本校網球場管理規則處理。
第五條 本校體育館使用須知:
一、 體育館使用須知:
(一) 借用單位須遵照借用時段使用,超過借用時段須事先報核,如需擺設攤位須置於指定位置。
(二) 進入館內運動或活動,請穿球(布)鞋,勿穿皮鞋或高跟鞋,以免損壞木質地板。
(三) 演講會、舞會、演唱會之音量以館內聽到為原則,不得影響鄰近住戶之安寧。
(四) 為顧及安全,本館嚴禁燃放鞭炮及施放煙火,違者報警取締,並立即終止借用,如造成意外災害,借用單位應負刑責並賠償之。
(五) 使用體育館如需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應先徵得管理人員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借用相關器材及其他物品,須事先按規定借用。
(六) 對於館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交通等事宜,借用單位應自行周密計畫和確實執行,若發生意外事故,借用單位應負全責。
(七) 如須張貼及懸掛宣傳物品,應經管理單位同意並於指定之範圍內設置,否則一律不得有商業宣傳之行為。
(八) 借用單位使用本館舉辦活動如違反本場館有關規定,得簽報該單位日後不得借用。
第六條 本校室內運動場所使用須知:
一、 室內運動場所包含桌球教室、舞蹈教室、重量訓練室、飛輪教室及六藝樓地下一樓人工跑道。
二、 在本校室內運動場所上課、活動時禁止飲食,嚴禁燃放鞭炮及施放煙火,違者立即終止借用,如因而毀損設施需負賠償修復之責。
三、 進入室內運動場所上課或活動,須穿球(布)鞋,禁止穿皮鞋或高跟鞋,違者立即終止其使用之權利。
四、 須事先向體育室提出申請借用手續,否則不予使用。
第七條 收費標準請參考本校總務處訂定運動場館收費標準表。
本實施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