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運動場館管理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運動場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七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三年5月22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發揮本校運動場館(以下簡稱本場館)功能,期能完善管理,善盡學校之社會責任,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運動場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運動場館包括室外籃球場、室外排球場、網球場、學生活動中心二樓體育館、室內跑道、桌球教室、舞蹈教室、重量訓練室、飛輪教室等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 本場館主要供體育教學課程或研究及校代表隊訓練之用,另經本校核可之各項活動,得適度開放借用;逢假日時在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下,室外場地得開放學生及社區民眾從事運動。
第四條 本場館之管理由體育室負責,各場館並派專人管理。
第五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社團及校外團體或個人借用本場館舉辦正式活動,須由使用單位申請經本校相關單位核可,並應依據本場館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可勒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時管理人員或總務處駐衛警察隊得令其離場。
一、違背活動宗旨或社會善良風氣者。
二、從事私人或個人利益活動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計畫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
四、有安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壞本場地建築及設施者。
五、其他有違反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之情事者。
第七條 使用本場館之各項器材設備,使用人或借用單位應善加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之責。如有傷害他人之情事者,使用人或借用單位應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場館實施細則,依本辦法之原則由體育室另訂之。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