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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立臺北商業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99年10月28日本校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99年12月16日本校99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月12日教育部臺體(一)字第1000001371號函核定

101年10月11日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19日教育部臺教授體字第1020018580號函核定

103年4月2日本校第1次運動績優學生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臺教授體字第1030010966號核定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體育運動人才,特依據大學法第

    二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以及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

    輔導辦法第十九條,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

    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辦理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事宜。

二、本校辦理運動績優學生招生應設置招生委員會,由校長、教務長、學務長、

    總務長、主任秘書、主計主任、電算中心主任、各系主任及體育室主任組成

    之。並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議招生簡章,決定錄取標準及其他試

    務,並處理招生有關緊急事項。

三、招生簡章依本規定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

    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

    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運動

    績優生招生名額,由各學系提供1名或以上之名額,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辦

    理,其招生名額應納入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內計算,並明訂於招生簡章。考

    生得依個人意願報考選填志願,學生錄取報到後本項招生若有缺額,得回流

    併入當學年度聯合登記分發招生名額內。

四、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字

    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五、報考資格

   (一)凡公、私立或已立案之高中、高職及專科學校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

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並於當年度招生簡章規定之運動項目中符合下列運動績優資格者,得報名參加本校各學系招生考試。

(二)考生取得之運動成績優良資格以三年內為限。

         1.取得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甄審、甄試資格者。

         2.凡曾參加全國等級各類運動會或甲組聯賽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

          之運動競賽,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3.凡曾代表學校參加全國大專院校各項運動競賽或全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競賽成績優異,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4.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曾參與全國運動競賽獲得優良成績且持有證明者。

         5.凡曾任中等以上學校運動代表隊隊員或個人一年以上,參加縣巿級

           以上運動競賽成績優異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6.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畢業生,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六、報考及錄取限制

    參加當年度技專校院推薦甄試、技優保送、申請入學、聯合登記分發入學、

    大學各種入學管道已獲錄取者,須繳交原錄取學校之放棄聲明書,始得報考本次招生入學,違者取消錄取資格。

七、招生入學考試:

    (一)考生繳驗已修畢之各學期成績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校所訂定學

          科能力要求標準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口試。通過學科能力審查及

          報考資格者,方通知參加術科考試。

    (二)術科考試項目及辦法由體育室術科能力檢定小組訂定之,經招生委員

          會通過後列入招生簡章。

     (三) 考試如採口試、術科方式,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

          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

          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八、錄取原則

    (一)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訂定各系別之最低錄取標準,以總成績排序,

          先錄取正取生至滿額為止,餘為備取生。未逹最低錄取標準,雖有名

          額不予錄取,考生如有缺考或筆試成績零分,亦不予錄取。錄取採登

          記分發方式進行,一次作業完成。

    (二)登記分發依據各項目學術科成績之高低順序;涉不同項目考生選系之

          優先權時,以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排序優者為先。在學系及術科檢定運

          動項目招生名額內獲登記分發者為正取生,並得列備取生若干名於正

          取生放棄報到時遞補之;視情況得採不足額錄取。

    (三)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各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

          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各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

          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四)錄取學生如持偽造或不實學經歷及成績證明等,經發現後取消入學

       資格,已入學者應予開除學籍。

   (五)各學制班別招生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

       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註冊後報教育部備查。

     2.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報教育

       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六)錄取名單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公告。

九、本招生考試於報名截止後,各系(學程、組)報名人數未達招生委員會所訂定

    之最低報名人數人時,得不舉辦該系(學程、組)之入學考試,報名費無息

    退費;另經已報名考生同意,得輔導轉報同一學制相關他系。

十、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考試相關事宜有異議時,應於放榜後五日內依招生簡章

    說明以書面提出,由招生委員會試務組依簡章及相關規定提報招生委員會處

    理,於一個月內正式答覆,必要時得簽請校長組成專案處理小組,經討論後

    予以函覆。

十一、辦理試務工作時,若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報名考試,應主動迴避,參與人

    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本會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

    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

    並應訂定具利害關係之迴避原則。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

    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時為止。

十二、招生作業收支,悉依行政院核定之「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

    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暨「本校招生預算收支編列標準」辦理。

十三、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據招生簡章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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