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全校運動大會舉辦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全校運動大會舉辦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七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三年5月2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 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辦理
二、 宗旨:
舉辦全校運動大會,以落實體育教學與活動,提供學生從事正當休閒活動機會,學習正確運動觀念,提升學校運動風氣,養成終生運動習慣,茲訂定本要點。
三、 全校運動大會全銜為: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慶祝○○週年校慶運動大會
四、 全校運動大會之籌辦由體育室負責,並設下列組織及工作小組:
(一) 大會 - 設置會長一人、副會長、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會長由校長擔任。
(二) 籌備委員會 - 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大會會長兼任之。
(三) 審判委員會 - 置委員若干人,由委員一人兼任召集人。
(四) 精神錦標評判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委員一人兼任召集人。
(五) 工作小組 - 依工作性質及需要成立典禮組、競賽組、裁判組、場地組、紀錄組、獎品組、趣味競賽組及其他相關行政各組等,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組員若干人,分長全校運動大會工作事宜。
五、 舉辦時間:每次全校運動大會訂於十二月份慶祝校慶活動時舉行。
六、 舉辦方式(原則):
(一) 全校運動大會隔三年或二年假台北市立體育場或其他符合條件標準之場地舉辦,逢五年擴大舉辦。
(二) 非舉辦全校運動大會之各年度則在校內舉行師生體育活動。
七、 全校運動大會及校慶體育活動舉辦種類如下:
(一) 田徑賽
(二) 球類競賽(籃球、排球、羽球、網球、桌球等)
(三) 拔河比賽
(四) 趣味競賽
(五) 配合運動會設計相關表演或成果展覽。
(六) 其他經籌備會議一覺之相關活動。
八、 經費預算:
全校運動大會之舉辦納入全校年度實施計劃,並編列預算。由體育室召集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學務處、總務處及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
九、 競賽辦法:
(一) 參加資格以本校教職員工、學生、校友及退休人員為限。
(二) 學生競賽分組以學制年級區分為男甲組、女甲組、男乙組、女乙組。
(三) 各運動競賽項目比賽規則以各單項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為主。如對規則解釋有爭議,以各單項協會國際規則英文版為準。規則未盡事宜,由審判委員會解釋之。
(四) 競賽項目、競賽規程及競賽辦法由體育室開會討論擬定後,經籌備委員會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十、 獎勵辦法:
設立各種運動優勝獎盃、獎牌、獎品及獎狀以獎勵成績優良之單位及教職員工、學生。另特設大會總錦標,獎勵各項成績均優之單位。
(一) 各競賽種類之團體錦標優勝錄取三至六名,頒發獎盃、獎牌。
(二) 個人競賽項目優勝錄取三至六名,頒發獎狀、獎品。
(三) 大會總錦標成績以各競賽項目優勝名次換算成分數累計評定,換算標準為:
冠軍得七分,亞軍得五分,季軍得四分,第四名得三分,第五名得二分,第六名得一分。
十一、 附則:
(一) 每年全校運動大會結束後,由體育室於三個月內撰寫報告書,其內容應包含籌委會組織、工作小組名單、參賽單位人員名單、競賽種類、競賽成績、參賽人數統計、競賽人數統計、各客觀項目成績紀錄及檢討與建議等。
(二) 參與全校運動大會籌備、承辦等業務有關單位人員及服務同學,得由舉辦單位簽請校長 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